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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申请临时救助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1-01-11 12:43   来源:当雄县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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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所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论户籍、不分城乡,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产重闲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困难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申请流程:具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人员,由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详细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提供救助→结果公示。

   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当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提供救助。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家庭年累计救助标准不得高于10000元,个人年累计救助标准不得高于5000元。1.急难型困难家庭:按家庭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最低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年累计救助标准不得高于10000元(含10000元)。2.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一般按自然车度累计计算自付费用后给予救助: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小于3000元(含3000元)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7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大于3000元小于6000元(含6000元)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8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大于6000元小于1000元(含10000元)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9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的最高救助10000元。教育支出型困难家庭,自负费用累计小于2000元(含2000)的按自付费用部分的60%给予救助;自负费用累计大于2000元小于4000元(含4000元)的按盲负费用部分的70%给予救助;自负费用累计大于4000元水于6000元(含6000元)的按自负费用部分的80%给予救助;自负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小于8000元(含8000元)的按自负费用部分的90%给予救助;自负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的按自负费用部分的9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3.特殊困难个人:对生活困难需要临时照料或救治的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最低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5倍,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

(四)政策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0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18135)、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8202号)。

联系单位:当雄县民政局

联系人:白玛措姆

联系电话:6112180

责任编辑:吉美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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