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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1-01-11 17:23   来源:拉萨市政府网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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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中国残联、自治区残联七代会精神,着眼推动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9〕2号)及《西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藏残联字〔2019〕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8岁具有拉萨市户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对特殊困境的残疾儿童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救助,有条件的县(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1.户籍在拉萨的残疾儿童,并持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符合相应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指定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3.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二)救助内容

根据拉萨市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基本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定向行走训练、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

矫治手术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三)救助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2万元。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矫形鞋最高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0.5万元;助听器最高每人每年补助为0.6万元;人工耳蜗产品最高每人每年补助为6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基本辅助器具最高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0.15万元(以上经费含产品、评估及适配费,助听器经费含1年内调试费用。)

3.手术。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恢复手术、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为1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为1.2万元(手术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在补助年龄段内,残疾儿童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康复训练,机构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年,对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原则上每三年不超过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仅补助1次。

对受助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在接受康复救助期间可给予适当生活、交通补助。所需经费及标准由各县(区)民政(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具体安排或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四)救助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医保、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五)救助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接受《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并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其他特殊困境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向市级残联报备每年救助儿童相关信息。

救助。经县(区)级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确需跨地康复的,必须征得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财政、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的同意后赴外地接受康复治疗;必要时,由县(区)以上残联、医保局和卫健委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指定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指定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市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转介。本县(区)户籍到区级残联或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受助儿童,由户籍所在县(区)残联负责对救助申请审核、上报。市级残联负责备案,并做好康复转介工作,受助儿童监护人凭《转介单》到异地救助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当拉萨市救助标准高于异地时,按就低原则救助)。

结算。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指定康复机构向儿童户籍所在县(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相关材料,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和未参保残疾儿童发生的费用按救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指定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区)同意审核后同意跨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各县(区)残联做好现有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已纳入医疗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有关部门救助范围的,由相关政策先行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信息录入。县(区)级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六)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残联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等情况,测算救助资金。所需救助资金自治区财政承担50%,剔除自治区财政补助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测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局审核,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组织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评估,将结果报送同级相关部门,作为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明确落实责任

残联部门负责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救助项目,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救助服务规范,加强定点康复机构风险防控,对机构检查、评估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系统,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实现区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统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部门负责办好拉萨市特殊教育学校,完善中小学(幼儿园)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具备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提供均等教育服务;支持将不具备入学条件的重度、多重残疾并持有相应等级残疾证的儿童少年,包括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和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送教上门”服务对象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三包经费”“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身份确认和信息比对工作;组织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医疗康复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儿童康复,为残疾儿童提供抚育、教育、康复等服务支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务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解决残疾儿童家庭和个人的燃眉之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支持专业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医保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开展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康复救助制度和慈善救助的衔接工作,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作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疗体制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资格考试;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的诊断、治疗、干预和转介等服务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定点儿童医疗康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定点儿童医疗康复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兜底保障和费用结算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兜底保障力度。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器械、食品药品、辅助器具生产、销售、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风险防控。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区)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吉美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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