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20 |
职权名称: | 对树木砍伐、移植的绿化赔偿费征收 | 职权编码: | DXLYJXZZC-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县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6112115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砍伐或者移植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由树木所有权人向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20株以下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20株以上的,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地方性规章】《拉萨市城市绿化收费缴纳办法》(政府令第34号)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随意损坏、移植、砍伐。 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每株缴纳400元; 砍伐的每株缴纳800元; 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树木缴纳绿化赔偿费为标准基数,树干胸径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10元,砍伐的减少20元; 树干胸径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二)树干胸径为40厘米以上的,移植的每株缴纳20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5000元。 (三)移植、砍伐的树木属于常绿树或落叶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常绿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4倍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花灌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高度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株(丛)缴纳1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500元。 (二)高度超过50厘米,移植的每株(丛)缴纳2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1000元。 第十条 经批准须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缴纳费用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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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占用绿地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 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送达责任:送达决定文书、缴纳相关费用。 4、决定责任:开具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档案; 加强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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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绿化补偿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绿化补偿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 4、截留、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绿化补偿费的; 5、在绿化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绿化补偿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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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地方性法规】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收费办法,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本条例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挤占、截留、挪用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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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