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20 |
职权名称: | 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给付 | 职权编码: | DXMZJXZGF-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县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6112180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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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接收:负责全市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常性捐助接收工作,接收国内捐款捐物工作,负责组织向市内受灾县(区)发放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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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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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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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