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20 |
职权名称: | 对司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职权编码: | DXSFJXZJL-01-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司法局 | 咨询电话: | 6112560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60号)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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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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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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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60号)第六十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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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