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期限: | 20 |
职权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职权编码: | DXLYJXZCJ-0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县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6112115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号) 第二十九条: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属的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林权所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争议情况;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