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21-10-01 17:47 | 来源:当雄县水利局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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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水农〔2019〕210号)及《西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案》(藏水农〔2019〕83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当雄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乡镇(村、组)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等,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总体目标是:为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公益性事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集中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切实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计量收费。水价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万人以下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水价或执行政府指导价;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由各乡(镇)、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宜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确定执行收费标准,并报县发改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低于城镇收费标准。目前所有供水工程建议参照以下价格进行。
水源类型 |
有水表 |
无水表 |
地表水 |
0.5元/立方 |
每人1元/月 |
地下水 |
0.5元/立方 |
每人1元/月 |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水费专户;单村供水工程由村两委应建立水费专户,所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乡镇政府应进行行政监督。不足部分,根据各乡镇管护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每季度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物价)、审计和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水费收取、使用、节约用水等管理办法,要纳入村规民约。
第九条 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二)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修理费。
(四)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五)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节约用水
第十条 现行水价可随着物价指数、用水量及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县水利局提出建议意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按照供水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超过一个月,供水单位可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网覆盖区内新打水源井。确需新打水源井的,须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县、乡镇政府和县水利局对认真贯彻本制度,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按照“多收多奖、少收少奖、不收不奖”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或补助,对水费收取较好的供水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以从收取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运行成本。对不收水费的乡镇,原则上不安排中央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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