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23-12-05 16:09 | 来源:当雄县应急管理局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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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 |
对非煤矿山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九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含复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次抽查前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具体抽查事 项) |
2 |
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 |
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项;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含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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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条、二十六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含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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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工贸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 |
对行业及综合监管行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 十四条、二十五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含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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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一、四款、三十条;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含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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