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18-01-02 10:39 | 来源:当雄县卫健委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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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人民医院、疾控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为了加强乡(镇)、村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乡(镇)、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和《当雄县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等制定《当雄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 总则
1、 乡(镇)卫生院受本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卫生和计生委双重领导和管理并受到双重监督,受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
2、 村卫生室受本村党支部(党委)、村委会和乡卫生院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并受到双重监督。
二、 休假
1、休假员工凭休假条到乡(镇)卫生院院长、乡主要领导、县卫计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依次批假后方可休假,休假时间按组织部(县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休假顺序按各乡(镇)卫生院年初安排进行。
2、事假超过30天、产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各种进修、学习超过60天者不能享受当年或次年休假;新分配、新调入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不含县内调整或调入、调出)。准备休产假的取消当年或次年休假资格。参加继续教育者的学习天数,从当年或次年休假天数中扣除。
3、已签字同意调出的人员,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能超过7天,年度正常休假只允许每年12月份休假。
三、病假类
1.因病确实不能坚持工作者,三天以内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批假;三至七天病假,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报请乡镇主要领导或县卫计委审批;七天以上,由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主要领导或县卫计委审批后,报请县委组织部审批。
2.所有病假人员,在销假时须带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无相关证明,按事假处理。
4.如果递交虚假病假诊断证明,一经查实,除按照旷工处理外,按照有规定追究责任。
5.因病不能在县医院做诊断需要上拉萨治疗的,需县医院的转院证明,确需回内地治疗的,需自治区级正规医院的转院证明。
四、事假类
1、个人事假
因事确需职工亲自处理的,必须先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院。
2、临时性事假:因病确实不能坚持工作者,三天以内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批假;三至五天病假,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报请乡镇主要领导或县卫计委审批;五天以上,由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主要领导或县卫计委审批后,报请县委组织部审批。
3、因公出差:因公务出差人员(包括学习、培训)三天以内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批准;三至七天,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报请乡镇主要领导或县卫计委审批;七天以上,由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主要领导或县卫计委审批后,报请县委组织部审批。
五、产假类
1、产假:怀孕6个月以后,方可申请休产假,产假以县委组织部批准的日期起算,提前离院的以离院时间计,怀孕月份不够6个月的,因怀孕请假超过15天的,按产假计算。
2、生育陪护假:男职工的生育陪护假30天,以小孩《出生证》为据。
六、婚假类
在我县工作期间结婚的,以《结婚证》上的时间为准,一年内可请婚假,超过一年不予准假。婚假具体时间按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七、丧假类
正常丧假是指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以后的假期。丧假时间按组织部的规定执行。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计划生育假
育龄妇女实施流产手术可以凭借医院证明享受假期,假期按组织部规定执行,不享受本月绩效奖。
九、请假、续假和销假的相关规定
2.不管何种原因请假和培训的,假期或学习、培训结束后务必立即到批假单位进行销假;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3.如因故确实需要续假者,应在原准假假期未满之前打申请报告并批准后方可续假,事后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十、请假相应的绩效措施
1、各种请假(包括事假、病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期间不能享受任何绩效补助。
2、各种公派学习和培训、职称考试、职业医师(护师、技师等)考试、学术活动期间原则上可以享受相关绩效补助,具体由乡(镇)卫生院自行研究制定;继续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不能享受绩效补助。
3、临时性病假,40岁以上的职工,扣15元/天,40岁以下的职工,扣25元/天。住院期间(30天内)不扣款。出院养病期间的病假按临时性病假计算。销假时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和出院证明及结算单。
4、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事假超过15天以上者每天扣100元。
5、各种超假均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旷工每天扣款300元。
6、值班人员因不履行岗位职责者(联系不上等)的每次扣250元,并计算为半天旷工。
7、因事、因病或旷工等扣除的罚金经由县卫计委同意,用于本乡(镇)卫生院优秀员工的奖励。
十一、备注
1.各类请假都必须在保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假期间遇突发事件各类请假暂终止,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卫生院的统一调配。
2.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按照此规定制定本单位请销假制度,并报县卫计委备案。
3.本制度从2018年1月起开始执行。
4.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
当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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