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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0-01-16 17:04   来源:当雄县组织部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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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当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当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局牌子

第三条  当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政策。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上报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宏观调控政策,调节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制度。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申报、工资基金的管理;指导各单位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拉萨市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休假审批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工勤和公益性岗位人员调配工作(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贯彻落实农牧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八)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调解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协调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维权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定立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对研究成果推广应用。

(十一)完成当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当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当雄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当雄县人社楼(当雄县政务大厅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联系方式:0891-6112349

责任编辑:当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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