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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0-01-16 16:37   来源:当雄县组织部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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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当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当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战略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和管理,负责县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自治区和拉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调研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全县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

(三)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拟订中央、自治区、拉萨市和县财政性建设资金申报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协调衔接对口支援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

(五)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六)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节能综合工作方案。

(七)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八)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做好能源规划与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根据管理权限,实施对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的管理。

(九)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拉萨市有关铁路和民航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定。协调推进铁路和民航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负责与铁路和民航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组织实施由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负责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舆论工作;指导全县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政策和法规。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各类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根据自治区、拉萨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县重要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二)负责当雄县储备粮食、食糖、棉花、天然气等重要物资行政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石油储备管理相关工作。根据管理权限,做好自治区、拉萨市在当雄县储备物资的管理。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及食糖、棉花、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统计,监测全县粮食和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十三)落实自治区、拉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库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换机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当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当雄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当雄县政府机关大院发改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联系方式:0891-6112113

责任编辑:当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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