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20-01-16 17:10 | 来源:当雄县组织部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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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雄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当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当雄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当雄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拉萨市关于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拟订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统计和信息分析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县各景区、景点的旅游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的开发指导工作;负责旅游资源普查。指导、规范风景区和景点经营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负责全县旅游市场检查,负责处理县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和协助跨县(区)的旅游投诉案件。协调旅游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五)承担旅游交流、宣传促销。承担县域内特色旅游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关于文化艺术、文化产业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化产业、文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承担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责任,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指导全县文艺事业及文艺创作,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
(八)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和娱乐场所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指导、管理文物市场、音像市场以及文化用品市场。指导、监督和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九)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
(十)指导和协调全县文物普查、保护工作,承办文物单位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公布工作,负责文物保护项目实施。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
(十一)完成当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当雄县文化和旅游局人员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当雄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当雄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当雄县政府机关大院政府主楼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联系方式:0891-611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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