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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医疗保障局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0-01-16 17:18   来源:当雄县组织部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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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雄县医疗保障局是当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当雄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当雄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当雄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当雄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当雄县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当雄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当雄县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当雄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当雄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当雄县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当雄县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当雄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当雄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完成当雄县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与当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当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当雄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共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当雄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当雄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当雄县委员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当雄县人社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联系方式:0891-6575234

责任编辑:当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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