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23-12-19 16:20 | 来源:当雄县医保局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1.执法主体名称:当雄县医疗保障局
2.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3.办公地址:当雄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
4.联系方式:0891-6575234
二、执法职责、权限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一)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四)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六)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八)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十)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进行处罚;
(十二)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
(四)《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六)《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4号)
(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5号)
四、执法程序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逾期的视为放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逾期的视为放弃。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雄县医疗保障局或当雄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的视为放弃。
(四)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的视为放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执法人员信息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号 |
当雄县医疗保障局 |
德吉 |
女 |
26010835001 |
当雄县医疗保障局 |
张益鹏 |
男 |
26010835003 |
当雄县医疗保障局 |
白玛央宗 |
女 |
26010835002 |
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的主要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对医疗保障基金内部基础管理的检查 |
1.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点医药机构 |
以书面检查为主、可结合实地核查开展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9.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医保经办机构 |
以书面检查为主、可结合实地核查开展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
||
2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 |
1.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定点医药机构 |
以实地核查为主、可结合网络监测开展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
11.持本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购药。主动出示接受检查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参保人员 |
以实地核查为主、可结合网络监测开展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
3 |
对医疗保障基金经办管理的检查 |
1.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及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医保经办机构 |
以实地核查为主、可结合网络监测开展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4 |
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检查 |
1.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材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 |
5 |
对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行为的检查 |
1.医疗保障基金转款运用的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
6 |
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检查 |
1.按照规定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7 |
对药品采购投标违法行为的检查 |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
8 |
对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的检查 |
1.按规定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 |
以实地核查为主、可结合网络监测开展 |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
八、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标准 |
|
行为情形 |
处罚幅度 |
||||
1 |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
《医疗保障基 |
责令改正;造成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低于6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经办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6000元以上10 |
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经办 |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10万元且 |
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款,经办机 |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50万元的 |
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经办机 |
||||
2 |
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 |
《医疗保障基 |
责令改正;造成 |
造成基金损失低于1万元的 |
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 |
造成基金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 |
||||
造成基金损失高于10万元且在50万元 |
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 |
||||
造成基金损失高于50万元的 |
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 |
||||
3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 |
《中华人民共 |
责令退回,处骗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低于6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6000元以上10 |
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10万元且 |
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封 |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50万元的 |
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 |
||||
4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 |
《中华人民共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低于30日的 |
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罚 |
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30日以上60 |
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5倍 |
||||
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高于60日且 |
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2倍罚 |
||||
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高于90日的 |
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3倍罚 |
||||
5 |
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
《浙江省医疗 |
责令改正,对单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低于6000元的 |
对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罚款;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6000元以上10 |
对单位处骗取金额1.5倍罚款; |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10万元且 |
对单位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对 |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50万元的 |
对单位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 |
6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 |
《社会救助暂 |
停止社会救助, |
骗取医疗救助资金低于6000元的 |
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1倍罚款 |
骗取医疗救助资金6000元以上10万元 |
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2倍罚款 |
||||
骗取医疗救助资金高于10万元的 |
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3倍罚款 |
7 |
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分解住院、挂床 |
《医疗保障基 |
责令改正,并可 |
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 |
处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拒不 |
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 |
处基金损失1.2倍的罚款;拒不 |
||||
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 |
处基金损失1.6倍的罚款;拒不 |
||||
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 |
处基金损失2倍的罚款;拒不 |
||||
8 |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 |
《医疗保障基 |
责令改正,并可 |
具有一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1万元罚款 |
具有二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2万元罚款 |
||||
具有三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3万元罚款 |
||||
具有四种以上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 |
处5万元罚款 |
九、监督举报
1.接受投诉举报机构:当雄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监督电话:0891-6575234
3.地址:当雄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
4.邮编:8515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