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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公示信息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3-12-19 16:27   来源:当雄县人社局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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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当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3.办公地址:当雄县当曲河南路

4.联系方式:0891-6112349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权限

仅限于本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如果你遇到的问题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所属主体

证号

是否有效

1

杨青卓玛

当雄县人社局

26010813001

2

李思杰

当雄县人社局

26010813002

3

张骥

当雄县人社局

26010813003

4

次仁卓玛

当雄县人社局

26010813004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8.其他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申请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等。涉及拖欠工资须有工资欠条。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注:如投诉人投诉资料不全,在被告知补正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办理流程:

六、劳动保障监察立案依据及案由

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整改及处理、处罚依据种类、幅度

案由

拖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劳动法》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第二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款: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四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收取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

招用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

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资。

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

违法

行为

立案依据

整改及处理、处罚依据种类、幅度

不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纳管理规定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一)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无职业资格证书无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须交通费和食宿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七条: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立案依据)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整改及处理、处罚依据种类、幅度

超时加班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第(二)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款: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四)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第(二)款: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七、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当雄县人民政府或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当雄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八、监督举报

1.接受投诉举报机构: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监督电话:0891-6112349

3.地址:当雄县当曲河南路

4.邮编:851500

责任编辑:张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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