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当雄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当雄县政府办 来源:当雄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门户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全县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程序报批获准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由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分块负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目标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管,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负责基于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上开展的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具体管理和承办部门。县直部门是本部门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授权栏目、目录和政务新媒体的具体管理和承办部门。

第三章 网站栏目及目录

第六条 县政府网站由网站栏目(包括专栏)、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务服务网组成,栏目及目录的设置及管理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栏目和目录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查询便捷原则,对于信息无法支撑的栏目和目录应优化归并。各单位需归并栏目和信息时,应向本级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统一调整并对社会公示,若归并后仍无法达标的应及时关闭或删除。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包括专栏)、信息公开目录的设置管理采取分级负责方式,各级各部门应自行决定本级本部门网站栏目及目录的设置管理(包括:是否设置信息公开目录,栏目的数量、名称、关系,目录的数量、名称、关系等),但政府网站支撑栏目必须满足政务公开考核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县政府网站栏目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严格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或根据政府工作需要设立,设立须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参照文件要求设立的栏目和目录要切合自身工作实际优化调整,做到合理有效支撑,切忌照搬照抄和盲目冒进。同时,栏目设立时应同步明确所属类别,依照类别进行监督管理。需要变更或删除栏目和目录的,须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变更或删除。

第九条 栏目及目录名称应准确直观,不宜过长,要能够准确体现栏目内容或功能定位。

第四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授权栏目或目录)、政务新媒体的设立,并对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的时效性、权威性和准确性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乡(镇)、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范要求,本着“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应公开的尽量公开,且不得随意变更信息公开范围,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签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县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其他危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内容应做到更新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网站信息内容的更新量和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栏目最低更新时限要求,确实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栏目,应优化归并,仍无法达标的应予以删除。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栏目和目录发布的信息内容应格式统一、排版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发布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发布的信息内容应确保数据齐全、准确,必填项务必准确填写,不得胡编乱造。否则,导致数据失实的将追究发布部门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系

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承办部门须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保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三)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和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维由县政府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专栏)授权部门和政府网站授权栏目承办部门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责;各政务新媒体的运维工作由各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应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明确职责划分,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监管,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出现安全问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信息安全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对负面、发布后可能会引起舆情的信息内容,确需对外发布的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