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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6-03-24 11:29   来源:当雄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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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工作方案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政府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切实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发生土地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精神,结合我政府储备土地管护实际,制定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当雄县内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管护原则

(一)行业主管原则。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的总体监督管理职责由自然资源局统一履行。

(二)属地管理原则。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按照地块坐落位置,由各乡(镇)、村(社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违法占地有奖举报机制,强化政策宣讲,全力形成全民参与属地范围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三)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以申请批准使用为准,申请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必须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责任,并在使用结束后,履行恢复治理责任。

(四)“三清、三公示、一到位”原则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管护遵循“三清、三公示、一到位”的管护原则。即:土地收储补偿清土地权属清、收储土地场地平整清;土地编号面积位置、规划用途公示公开;储备土地管护到位。

三、管护措施

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措施为“技防+物防+人防”。

(一)技防措施。在政府储备土地主要为京藏高速出入口、109国道沿线重点位置、滨河路沿线政府储备用地以及赛马场等特定区域安装太阳能高清摄像设备,用于监测储备土地范围内发生的偷倒垃圾、破坏储备土地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乱占圈地和乱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追偿、侵权赔偿等处置措施提供音视频证据设备主体使用和维护由当曲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物防措施。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自然资源和林草局或接受委托的管护单位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统一样式对具备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修建围墙,确保围蔽到位,若需对部分区域围墙样式进行调整优化,以最终核定的方案为准。部分政府储备地块确需临时使用的,视情况预留1至2处出入口,同时安装大门并进行管理。

(三)人防措施。各乡(镇)根据各自辖区范围内政府储备土地的分布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从有意愿担任政府储备土地管护人员中挑选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执行力强、认真负责的人员开展管护工作,工资标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初步拟定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标准为500元每年每亩(合41.67元每月每亩),所需资金由财政局统筹解决。

四、管护方式及管护要求

当雄县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方式采取委托管理为主;代为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管护期间不论是委托管理还是代为管理,自然资源和林草局要做好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被委托管理方和代为管理方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和林草局的各项工作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一)委托管理

1.管护主体。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根据政府储备土地属地关系,委托储备土地所在乡(镇)、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采用服务机构开展管护工作时,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服务程序。

2.管护费用。委托管理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由财政局统筹解决;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核定确认后按程序拨付;委托管理费用按照500元每年每亩(合41.67元每月每亩)的标准执行。

3.管护年限。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现状,采用一年一签的管护方式执行,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日期作为管护责任落实的时限。因项目实施、招商引资、规划落实等需要使用政府储备土地时,以实际进场使用时间作为解除管护责任的时限。

4.管护责任。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依据拟委托管理的政府储备土地具体情况,确定管护内容管护协议,在彻底清除拟委托管理的政府储备土地所涉“两违”问题后经双方确认政府储备土地现状实际的基础上,敲定协议内容,划定责任边界,明确权责清单。同时出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证、具有证据效力的土地边界卫星遥感图斑鉴定材料,便于后续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可提供客观准确的边界证据,减少争议。如需开展垃圾清运、清场腾退、场地平整、围墙修筑、监控安装等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局统筹解决。

各乡(镇)、村(社区)作为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理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储备地块委托管理协议,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对储备地块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地块管理规范、有序、安全、整洁,并承担地块管理维护期间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安全教育;对受委托管理地块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死角、安全隐患,保持地块现场卫生;除必要的门卫管理用房外,严禁搭建任何永久性及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地块管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清退地块管理人员,恢复地块原貌进行交付。

县住建局要严密配合受委托管理政府储备土地的各乡(镇),开展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垃圾偷倒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并根据行业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储备土地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5.允许事项。为方便政府储备土地周边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减少群众车辆乱停乱放、乱摆摊点、违规占道经营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结合受委托管理的政府储备土地周边民生需求,各乡(镇)可向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申请,将受委托管理的政府储备地作为临时停车场或摊位摆放点等无建(构)筑物场地,不得用作其他场地。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监守制度,坚决避免私搭乱建、乱租乱占、乱挖乱掘、垃圾偷倒、用而不管等行为。否则由受委托管理的单位自行负责清理腾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解决。

(二)代为管理

1.管理主体。申请临时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

2.代管程序。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因工作需要、工程实施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按照临时用地管理要求,经政府批准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需与申请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约定临时用地权责和代为管理内容。

3.管护费用。代为管理期间发生的一切管理费用由申请使用单位负责。当申请单位所申请使用的政府储备土地已经委托各乡(镇)、村(社区)履行管护责任时,自本级政府批准申请单位使用政府储备土地之日起,按照申请单位临时使用年限扣除委托管理费用。临时使用主体使用期限结束时必须依法交还土地,县自然资源和林同步开展委托管理,计发委托管理费用。

申请临时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单位按照市场价格依法依规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费用。特殊情况须经政府研究决定。

4.管理年限。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现状,采用一年一签的管护方式执行,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日期作为管护责任落实的时限。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政府储备土地时,以实际进场使用时间作为解除管护责任的时限。

5.管理责任。代为管理责任单位,自进场使用政府储备土地之日起全面履行管理责任,并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临时使用地块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地块管理安全、整洁,并承担地块管理维护期间责任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要主动接受属地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地块安全、防火、用水、用电工作,不得改变临时使用用途,不得转租、转借地块,不得破坏绿化、围墙等临时设施设备,相关临水、临电等使用需求及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临时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管护制度,坚决避免私搭乱建、乱租乱占、乱挖乱掘、垃圾偷倒、用而不管等行为。地块管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清退地块管理人员,恢复地块原貌,进行交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交付期限。

五、管护义务

委托管理、代为管理政府储备土地的主体必须履行以下管护责任:

(一)保证储备土地四至界线完整,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私搭乱建、乱租乱占、乱挖乱掘、垃圾偷倒、用而不管,防止私自耕种(养殖),倾倒焚烧垃圾等损害环境卫生和污染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护期内无条件接受自然资源部门、所属乡(镇)、村(社区)和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费用自行承担;

(四)不得擅自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清场腾退工作;

(六)储备土地受委托管护单位不得将地块进行再委托管护,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护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

(七)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一)在管护范围内存在乱搭乱建的,由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法定程序追究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自行承担;

(二)在管护范围内存在乱倒垃圾、私自耕种(养殖)、焚烧垃圾等情况的,由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自行清理并及时恢复地块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自行承担;

(三)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私自将政府储备地租赁给第三方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与租赁第三方所产生的经济等纠纷由受委托管护方自行解决;

(四)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在相关协议到期后不及时归还政府储备土地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严重违反相关协议内容,对储备地及政府、自然资源部门造成严重损害的,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赔偿;

(六)在管护期间内,因受委托管护方及代为管护方管护不力或出现其他各类违反相关协议内容,致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况的,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受委托管护方全部承担;

(七)管护期间代为管理方、受委托管理方在管理的储备土地上从事危害社会安全、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由代为管理方、受委托管理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七、土地移交

政府储备土地管护期满,委托方与受委托管护方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经现场踏勘验收合格后,双方在储备土地移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若被管护的政府储备土地已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土地竞得人(取得人)和受委托管护单位三方现场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此管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内容同此文件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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