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雄县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扎西尼玛 来源:当雄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5-07-29   浏览次数:   【字体:

政策解读:《当雄县2025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做好2025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我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区、市统一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稳粮、兴牧、强特色”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实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牲畜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免疫后28天进行抗体检测。羊包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包虫病、羊痘、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进行强制免疫。部分区域对布鲁氏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强制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进行2次(春秋各1次)0A型口蹄疫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牛、羊,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口蹄疫免疫的出口家畜,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1次小反刍兽疫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羊,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小反刍免疫的出口羊,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包虫病:对全县新生羔羊进行两次包虫病免疫。

羊痘:对所有羊进行1次羊痘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羊,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羊痘免疫的出口羊,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免疫牛场采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irB12 )对牛进行2次免疫注射(间隔5个)对免疫县未免疫犊牛采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对6月龄以上犊牛进行1次免疫注射,采用布鲁氏菌病活疫苗(S2)对羊进行1次免疫注射。以乡(镇)或养殖场(户)为单位,牛羊不进行免疫的,采取监测净化为主的措施,发现阳性个体,及时扑杀。

牛结节性皮肤病: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疫苗进行1次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免疫计量:每头牛5-7羊头份。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牛,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的出口牛,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对所有牛进行1次免疫。

根据当前国内外、区内外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形势进行研判,必要时对受威胁区域牛进行牛结节性皮肤病强制免疫。

炭疽:根据国家防治指导意见要求和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免疫。

三、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包虫病、羊痘、布鲁氏菌病疫苗等强制免疫疫苗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采购配送后,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统一发放至各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农业综合执法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县兽医站相关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要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疫苗储存、供应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引导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并及时将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西藏牧运通”系统,同时将拟实行“先打后补”

的规模养殖场(户)相关信息反馈所在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技术培训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工作。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要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各乡(镇)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按照说明书要求加强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免疫时疫苗质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疫苗运输、保存管理的调研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不按要求进行运输和储存导致疫苗报废或失效,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六)做好免疫记录(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规模养殖场(户)要在“西藏牧运通系统”上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牲畜标识相符。规模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七)落实报告制度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免疫进度“日报”、疫情“零报告”的信息沟通方式,各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要将免疫进度、存在问题等由专人负责于每日16:00前上报至县兽医站,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县兽医站。

(八)集中免疫阶段。2025年春季集中免疫从4月中旬至4月底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从10月中旬至11月初(除特殊情况)。

(九)免疫补针阶段。实行固定牲畜补免日制度(定于每月10日-15日)全县范围内统一组织免疫补针,对新增畜、达到免疫年龄幼畜、产后畜、病畜等及时进行免疫,并组织采血,进行免疫抗体检测,切实达到免疫密度100%。

(十)评估免疫效果。协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检测牲畜群体抗体合格率,对牲畜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工作;各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免疫检测结果将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考核奖的重要依据。

七、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兽医站、县农业综合执法队对各乡(镇)防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经费支持

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农〔2022〕87 )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90%、5%、5%。请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局疫苗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自治区、拉萨市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县级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