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人民政府
当雄华元绿洲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详见附件1号—15号):
当雄华元绿洲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2月17日,我局在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雄华元绿洲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营业执照。因现场检查时通过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无法联系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当雄市监处字(2026)01号
联系人:德吉 白玛卓嘎 联系电话:0891-6114501
联系地址:当雄县人民政府大院内4号楼1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