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人民政府
当雄县羊八井镇甲玛村顿珠牧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详见附件1号-4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雄县羊八井镇甲玛村顿珠牧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2月31日,我局在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当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上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任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雄县羊八井甲玛村顿珠牧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等4家合作社营业执照。本处罚决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被吊销合作社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拉萨市当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当雄市监处字(2026)16号、
当雄市监处字(2026)17号、
当雄市监处字(2026)18号、
当雄市监处字(2026)19号
联系人:德吉 白玛卓嘎 联系电话:0891-6114501
联系地址:当雄县人民政府大院内4号楼1楼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