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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廖磊 来源:当雄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6-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林罚决字20268

被处罚单位名称千景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或身份证号91540193MACRKB205W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慈觉林红花广场二期7栋302号

当事人因非法占用草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你单位在实施当雄县龙仁乡曲登羊阁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未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批)手续,本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三十八之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照片、卫星影像等证据为证,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2.7387亩×300×6=22929.66(贰万贰仟玖佰贰拾玖元陆角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雄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雄县人民政府或者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当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