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20-01-16 17:06 | 来源:当雄县组织部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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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是当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当雄县林业和草原局、当雄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草原、水等自然资源所有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当雄县自然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地方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拟订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当雄县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系统规划;指导本辖区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依法审查各乡(镇)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五)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管理等。
(六)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拉萨市级以下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拉萨市级以上投资项目的规划初审意见,依法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审定报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申请;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建筑工程(除私人住房)的设计方案,审核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世界文化遗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域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优美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组织实施规划许可项目的开工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各乡(镇)、功能园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地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地方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检查。
(十五)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统一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当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人员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当雄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当雄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当雄县政府机关大院政府主楼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联系方式:0891-61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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