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20-01-16 17:17 | 来源:当雄县组织部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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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雄县乡村振兴局是当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当雄县乡村振兴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市、县的扶贫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扶贫工作政策和扶贫开发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写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管理及中央、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扶贫开发有关的以工代赈,金融扶贫,社会援助等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对扶贫资产进行监管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快速开发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考核的工作。
(三)组织各乡(镇)机关、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挂钩帮带扶贫,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开发性的生产建设。
(四)协调组织文教、卫计、农科等部门,加强智力扶贫、科技扶贫,组织科技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贫团人口的生产生活能力进步。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帮助贫困村,选准扶贫开发项目,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经济的路子,制定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
(六)指导帮助贫困村(居),以资源开发为基础,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增加牧民收入,有效防止反贫现象。
(七)组织协调好市、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负责对口援藏扶贫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
(八)根据国家和区市扶贫标准,确定扶持范围,明确扶贫对象,落实扶贫措施,做好扶贫监测,统计、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
(九)完成当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当雄县乡村振兴局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当雄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当雄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当雄县政府机关大院原人大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
联系方式:0891-6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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