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雄县政府网站 | 2026-07-03 12:46 | 来源:当雄县统计局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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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统计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调查制度,核算本县国内生产总值、农牧民人均收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和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
(四)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和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
(七)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性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八)完成当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当雄县人民政府院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00,下午:3:30-6:00
联系电话: 0891-611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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