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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雄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当雄县政府网站 2024-12-10 10:42   来源:当雄县政府办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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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持续优化干部职工生活环境,切实改善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0〕54号)《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07〕58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政府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在工作地无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管理单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委托履行具体管理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当雄县周转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

(一)县政府院内周转房及垃圾分类小区周转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管理;

(二)公检法系统院内及各派出所周转房,教育系统所属的各中小学、幼儿园周转房,卫系统所属的县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周转房以及各乡的周转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主管部门履行具体管理义务,并接受县住建局监督

第五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周转房的日常管理;

(二)周转房的分配、使用监督和调整;

(三)周转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一个干部职工家庭或个人在同一工作地只能申请租住一套周转房(夫妻双方或子女一方在县直单位、另一方在乡(镇)或临近单位的)。申请租住周转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当雄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援藏干部人才、挂职锻炼干部(不包含公益性、聘用人员、政府购买岗位等临时工),或组织同意的志愿工作者以及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人员(以下简称“三支一扶”人员)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工作地无私房且双方均无公有住房。

(三)县城周边单位有自建周转房但无法满足居住需求的,在县域周转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由单位说明情况后统一申请。

第七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住房、人口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周转房管理单位,周转房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分配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周转房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申请周转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雄县周转房申请表;

(二)本人及配偶所有住房及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单位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分配原则及计分标准

第八条 周转房遵循以下原则分配:

(一)以空置的房源或新建周转房为限,依据计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计分高低依次分配住房,房屋一经选定,不得私自调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剩房源按照分配规则依次递补,分完为止。未分配到的申请人,按照积分高低轮候排序,待有空闲周转房时,由周转房管理单位依次按规定进行分配;

(二)评分及分房各个环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周转房管理单位、申请人代表全程参与、全程跟踪监督;

(三)计分结果及分房结果分别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安排租住周转房;

(四)租住周转房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且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未婚干部职工,原则上再安排1名同性别单身干部职工居住。在县直各单位跟班学习或临时抽调的干部职工不分配周转房,安排入住机动用房。

第九条 周转房分配计分标准如下:

(一)分值计算公式:工龄分+职务(职级)或职称分+双职工分=总分;

(二)工龄计分:工作满1年(含服役或工作时间)计1分;

(三)职务(职级)计分:二级科员1分,一级科员2分,副科级实职5分、三级主任科员4分、四级主任科员3分,正科级实职8分、一级主任科员7分、二级主任科员6分,副县级实职12分、三级调研员11分、四级调研员10分,正县级实职15分、一级调研员14分、二级调研员13分;

(四)职称计分:员级(技术员、管理十、九级)2分,初级(助理工程师、管理九、八级)4分,中级(工程师、管理七级)6分,副高级8分(管理六、五级),高级12分。

(五)加分项已婚和两人及以上干部合住的,凭合住申请及结婚证加8分

(六)援藏干部不纳入计分范围,原则上援藏干部均在援藏干部楼居住。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条 租住周转房要以租赁合同为依据,承租人应在入住前与周转房管理单位签订周转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和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等内容。

合同到期还有租住需求的,应在合同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与周转房管理单位续签合同,如未续签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周转房由周转房管理单位收回。周转房管理单位在做出终止租赁合同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腾退周转房,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承租人要严格遵守周转房管理单位关于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租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婚姻状况等)的,应在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持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到周转房管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婚后夫妻双方在县城内均有周转房的,应在婚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中一套周转房。现有住房不能满足生活需求的,可以申请调换住房,由周转房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住周转房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将周转房使用权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

(二)将所租住的周转房转租给他人居住;

(三)拒不缴纳租金;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

(五)故意损坏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私自间隔走廊过道或占用公共区域;

(六)在周转房内使用柴火、炭火等明火,造成墙面污浊、火灾隐患,或在房屋内和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七)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承租人租住周转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按周转房建筑面积计收,从周转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入住周转房后产生的水、电、、通讯、物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第六条之规定,当雄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

(二)承租周转住房干部职工应按合同或约定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由招聘物业公司或服务人员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或人员劳务费具体标准由周转房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或服务人员协商制定。

(三)租金减免。在藏工作的援藏干部、组织部门批准的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乡村振兴(社区工作)专干、“三支一扶”等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免缴周转住房租金;西部计划志愿工作者房租收取参照《关于切实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藏团字〔2014〕5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并列入政府非税收入科目类“103090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周转住房租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周转住房使用单位(管理单位)须提高周转住房入住率,确保周转住房租金足额收缴。

(一)使用单位负责统计填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的租金明细表,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周转住房承租人或租金发生变动或调整的,应于变动或调整次月起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周转住房租金明细表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

(三)使用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确认后的租金明细表从周转住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并按时收取。租金缴纳由使用单位在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租金上缴至同级国库,并将《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回单和《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备案。乡镇(街道)及有自建周转房的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审核、确认,由单位财务根据确认后的租金及时收取上报,并缴存至同级国库。

第十条 承租人迁出周转房时,应当先结清该房屋水、电、物等费用。在办理退房手续时,由周转房管理单位对承租人入住的周转房进行核查,对没有按租赁合同履约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好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物业服务公司修缮范围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接到维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场修复,属于即时修复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承租人入住周转房前,应与周转房管理单位共同对周转房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周转房管理单位进行协调修复,并在承租人入住前修复完毕。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十条 承租人对周转房进行简易装修,应当向周转房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迁出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若承租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周转房管理单位应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条 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退休的,必须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房。

二十条 干部职工调离本县的,在正式办理相关调动手续之前,须先到周转房管理单位办理退房手续,由周转房管理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再到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调动手续办结之日起1个月内搬出,期间房租正常缴纳。干部职工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办理退房手续。干部职工调整至乡(镇)及本单位有自建周转房单位的,需在1个月内搬离,单位没有空余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向县周转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周转房管理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续住。干部职工调动、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离开本县的,可以凭退房证明退还预收剩余部分房租。

第二十条 工作地不在县城所在地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派出所、卫生院、寺会干部职工原则上不能租住县城内周转房。确因工作需要或子女在县城就学等特殊情况需租住县城内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当提交书面住房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并报请县政府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同意后方可租住。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周转房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报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的上报本单位周转房和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的周转房,对瞒报、漏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由管理单位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周转房管理单位做好违规占用周转房清退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周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周转房,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对及时整改或腾退的可免予追究责任,对拒不整改或腾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除终止租赁合同外,由周转房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腾退周转房,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非法所得3倍罚款,并报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周转房申请人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周转房的,经查实即收回分配房屋,另行安排机动用房,并由周转房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承租人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由周转房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承租周转房,并按规定收取承租人违规承租期间房租。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周转房管理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规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在周转房申请审核、分配和租住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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