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当雄县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责任编辑:廖磊 来源:当雄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浏览次数:   【字体:

政策解读:关于当雄县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审议稿)的起草说明

第一章

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西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拉政发〔201820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雄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二条 救助目标。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是县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等家庭重大变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自治区临时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政府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做好全县救助工作,财政、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救助范围。因遭遇突发事件,(如: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家庭重大变故,且实施国家临时救助相关政策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重大疾病种类按照《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重特大疾病救助专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办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病种执行)

第五条 救助对象。凡持当雄户籍居民家庭和个人(包括在职、离退休干部职工)、政府主导异地搬迁至当雄县的群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予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动产,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六)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自身意外伤害的;

(七)因第三责任人造成的意外伤害,已获得赔偿的家

庭;

(八)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可以查询到跑站、骗站流浪乞讨人员;

(九)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 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受理。

(一)按照申请受理。凡符合家庭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单位提出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申请。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相程序,并如实提供: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财产、因病治疗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实际票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填写《当雄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

第九条 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村级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人民政府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审批

第十一条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后及时按审批程序提交联席会进行研究

(六)紧急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协调先行救助,紧急救助一般应当在24小时之内实施,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 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定位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标准分因家庭突发变故生活困难救助,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为:因家庭突发变故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按照(本地城镇月低保标准÷30天)x救助家庭人口x救助时限救助时限根据申请家庭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分三个等级(分别为90天、120天、180天),最长不超过180同年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实救助不得超过2单次救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家庭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主动发现机制

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十八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依托乡、村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实现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推进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常态化。要加大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精准确认救助对象,通过优化救助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促进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公开透明。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乡镇、村(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事件,对投诉事件进行核实督办、上报。

第二十二条 加强情况通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逐梦当雄等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总结宣传地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救助不及时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严肃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31日,《当雄县家庭重大变故临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当政发〔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当雄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当雄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